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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为什么没有《农民法》? [打印本页]

作者: fays559193    时间: 2009-9-21 14:00
标题: [转帖]为什么没有《农民法》?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此事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很多读者认为,严格管理律师、规范律师行为无疑是对的,但此决定似乎太重了,骆忠律师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 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有些过了。此事可能引起法律界的一些争论。   《律师法》不仅是为了“规范律师的行为”,也对律师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如果骆忠律师对上述处理有不同看法,还有机会通过《律师法》为自己讨回公道。   与《律师法》类同的、专门为某一群体、媒一职业而制定的法律,还有《教师法》、《执业医师法》、《公务员法》,等等,都对这些职业的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明确的保护。《教师法》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执业医师法》规定:“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公务员法》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进而,有人大代表提出,为了规范中国128万护士的职业素养,并尽快壮大这支队伍,建议全国人大及时制定并出台《护士法》。   但以上这些“法”并没有涵盖所有的职业和从业人员。比如工人、营业员、服务员、职员、企业家、老板。这些职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利益保护,我们可以从《劳动法》中找到依据。也就是说,有了《劳动法》就可以不必再制定《工人法》、《营业员法》、《服务员法》、《职员法》、《企业家法》了。虽然《劳动法》还有需要完善和提高的地方,毕竟,已经有了这部法律了。可是,《劳动法》并不保护农民的利益,也不规范农民的行为。农民,是游离在以上这些“法”之外的。   1993年7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其中规定:“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也可算是间接地有了一部《农民法》。但《农业法》中对农民的收入、福利、社会保障、合法权利等等的规定显然是很笼统的,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这一新生事务基本上没有提及,以至有人提出,能否参照《劳动法》的精神,为9亿农民制订一部《农民法》或者《农民劳动法》,对农民的岗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合法权利也给予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的关注是前所未有的,连续几年来,中央的“一号文件”都讲的是“三农”问题。为了从法律上把“三农”问题准确定位并给予规范和保护,或者,重新修订《农业法》,或者,专为农民制定一部《农民法》或者《农民劳动法》,看来也是很有必要的。 <div id=[/img]
作者: closes9193    时间: 2009-9-2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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