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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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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322
时间:
2009-9-21 18:37
标题:
“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代言人”
“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代言人”——“福娃”羞“爹娘”: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010-6275 1181,6275 9003(with FAX);dihuali@urban.pku.edu.cn说明:1.本文根据在[/img]2.本文标题是演讲后重新添加的,原标题为[/img]3.;4.感谢王鑫同学为我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整理相关资料。目录 [刘滨谊]李迪华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我认为需要特别介绍的是,李老师是景观设计专业的最强有力的推动者,为这个专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具体工作,让我们向李迪华老师表示感谢并一起听他今天的演讲。 [李迪华]感谢刘滨谊主席。同时感谢杨锐教授,允许我今天在这里以这样一个题目做一个演讲。 在正式演讲之前,补充说明几句,设计创新是我们面临的下一个艰巨的任务,所以大家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img]一、直觉和道义 通过电视观看2008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和吉祥物,两次的心情完全不同。会徽发布会后,一群年轻的设计师们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流露出的那种由衷的笑意、那种疲惫之后的亢奋,让我有感觉我自己在分享他们胜利的喜悦;而奥运吉祥物发布后,同样是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我看到的却是韩美林先生欲言又止、遮遮掩掩的对作品出台过程的介绍,让我丝毫感受不到获得如此殊荣的欣喜和快乐。 我于是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并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奥运会徽接受采访的是设计原创者一群年轻的设计师们,而奥运吉祥物接受采访的是[/img] 我为不能够在电视上见到奥运吉祥物设计的原创者而感到奇怪,转而成为我作更加深入的思考的动力。因此有了今天这样一个发言题目的念头。这个念头产生于看电视的那一刻,我当时就有一种要给韩美林先生写信的冲动,请求他拒绝这种[/img] 我必须先请求大家谅解的是,我不是艺术家,不是艺术评论家,不是研究认识论或者创造心理学的学者,更不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专家,我只是一名大学教师,一名对北京2008奥林匹克远动会的一切都充满期待的北京市民。 另外一个促使我今天选择这样一个题目的原因是,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我身边的学生缺乏创造冲动,他们的创作欲望总是被什么东西绑缚住,很难走出他们狭隘的自我。作为一名景观设计学专业教师深知,没有设计创造的冲动和激情,没有维护设计原创尊严的德行,他们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或者等待别人的安排,或者永远临摹他人的作品。如果我们不思考如何让我们的学生有汹涌澎湃的创造力,我自认为不是一个好的老师。 请大家听我和学生的一段对话。一次,我突然问身边的学生,[/img] 为什我们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毫无参与兴趣只会说[/img] 我们不是说人文奥运吗?我们不是天天都说要振兴传统文化吗?为什么我们不能够让孔子作为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代言人,向世界宣传中[/img]二、[/img] [/img] 韩美林先生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主持人王志先生采访的时候说[/img]*不难看出,[/img] 韩先生在采访中特别强调孩子诞生过程中他的辛勤付出,他说[/img] 但韩先生并没有完全否认在[/img] 但问题马上就出来了!韩先生在采访中说[/img] 后来的媒体报道证实了我这样一个猜测。据山东大学校园网信息,12月3日下午,吴冠英教授做客山东大学并就奥运吉祥物创作过程发表演讲,网上是报道使用的标题是[/img] 从我个人选择今天这样一个题目发表演讲的心愿来说,我非常希望这句话是由吴冠英老师的亲口道出,这将会无限地鼓舞那些把艺术、设计创造作为自己终生追求的莘莘学子们。我相信,在座的就有不少这样和我一起期待的人。但我知道,吴先生不能这样做,因为他在开始这件工作之前就已经承诺接受了一条条[/img]三、《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中的[/img] 以下是引自《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以下简称[/img]——3.3参赛人提交参赛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如本规则附录3所示)。这个[/img]专栏1 [/img]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img] 本法律实体/自然人(以下简称[/img] 1.承诺人保证,其因参加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img]承诺人保证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参赛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 2.承诺人自参赛作品完成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排他地将其对参赛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一切图像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法律许可的方式和途径下,全部转让给北京奥组委(含合法继承人,下同)。 3.如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参赛作品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为不可转让权利,不能按照本承诺函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转让,承诺人保证对该等权利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人应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以任何北京奥组委自行决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场合行使发表作品的权利。 (2)承诺人应同意并确认,北京奥组委在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作品时均无需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本名、笔名或其他可能将作品与承诺人相联系的称谓、名称)。承诺人非排他地授权北京奥组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制止侵犯承诺人署名权的行为。北京奥组委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3)承诺人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行使参赛作品的修改权。在北京奥组委要求承诺人或北京奥组委自行指定的第三方对参赛吉祥物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时,承诺人无权干涉上述修改或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承诺人应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配合相关的修改工作。 (4)承诺人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当北京奥组委需要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保护参赛作品的完整时,承诺人应给予积极、合理的配合和协助。但承诺人不得以保护作品完整为由,对北京奥组委在本承诺函项下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进行任何限制或阻碍。 (5)承诺人确认并同意,北京奥组委随时有权将上述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4.如参赛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采用了由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地全部或者部分,则参赛人承诺应自该等第三方处获得充分的授权,以使参赛人能够履行本承诺函第二条、第三条项下的全部义务。 5.承诺人确认并同意,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创作内容与参赛作品实质相同的智力成果,无论该等智力成果是否与参赛作品属同一类型或是否采取同一形式。…… 资料来源: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网站,网址为:http://www.beijing-2008.org/96/26/article211622696.shtml;下同。 这样一个强迫参加者都必须签署的格式合同,把全部的好处留给自己,把所有的不利留给他人,读起来让人觉得有些专横的、霸道,包含了[/img] 但是这些[/img]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等相关合同文件内容是否霸王条款? 根据我们掌握的法律常识,标题中的命题是可能成立的。 (1)在消费领域备受责难的格式合同语言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专栏2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大赛规则》具有[/img] 《邀请函》[/img] 同时,根据《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第6 、7条的规定: [/img] 7.承诺人承诺,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对最终被选定为北京奥运会吉祥物和北京残奥会吉祥物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授权、许可、保护和再制作再开发等活动,而不受承诺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干涉或限制。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任何方式。承诺人无权要求因此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进行上述行为所获得的任何权益[/img] 《邀请函》的[/img] (2)《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按照知识产权的有关理论,当在公益型使用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有所限制,包括两种类型: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专栏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们已经有了非常完备的保护我们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律。大家发现没有,即使是用于主要是公益目的的使用,法律规定可以不征求知识产权人同意,也同时规定了[/img] (3)如何针对上述北京奥组委拟订的强制条款进行权利救济? 上述北京奥组委拟订的《参赛资格承诺函、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确认函、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和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设计竞赛邀请函》中的款基本上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甚至是对格式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剥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img] 针对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当具有四十条、四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时规定的情形时,该条款无效。 专栏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本次设计竞赛和作品征集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嫌违反以上条款,在此不一一认定。这需要法学专家和有关部门共同工作确认。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要求和做法,将不利中国的设计领域的创新,因此是[/img] 如前面容分析所述,不难看出,从相关法律探讨保护我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多数创作者面临这类[/img] 类似的例子非常多,如和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参加各种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与设计竞赛的[/img] 今天上午王向荣教授给我们介绍了一个非常精彩的案例。他演讲结束后,在下面我问了他一个问题[/img]五、尊重设计原创路在何方! 面对这样的有[/img]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即[/img]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新新的智力成果,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因此: (1)倘若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则这种激励机制将会丧失其功能,社会进步和技术革新也将停滞不前。 (2)倘若知识产权的原创者需要担心自己的原创知识产权会被[/img] (3)倘若还有人在利用自己的名望、掌握的特权或者资源去肆意修改、[/img] (4)倘若设计原创者不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难道我们还等待天上掉下来馅饼吗?!尊重设计原创,需要通过维护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途径来实现。谢谢大家![刘滨谊]非常感谢李迪华老师的精彩演讲。我要迫不及待地补充两个例子支持李老师的演讲,我上午给大家介绍的两个案例也都是这样,规划方案被甲方任意修改,好的规划设计方案得不到实施,是在太让人心痛了。我们的对付办法就是出书,留给后人去评价。李博士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新的道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成果,非常好。[提问]我们是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李老师,您讲的问题深有同感,太重要了,很受启发。我的问题是,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现在通过什么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李迪华]非常好的问题。我已经准备了答案,等大家提问。经过几年的努力,景观设计这个专业已经基本上被大家认可了,被大家接受了,我们无需继续讨论这个专业的性质、内涵、如何开展景观设计教育。我们需要面对的下一个最艰难的问题就是[/img]附件1 北京大学法学院胡佳文同学阅读本文后致函李迪华老师(在此对佳文同学深表谢意),并补充下面内容:进行权利救济还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文中所提到的合同明显的失去了公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胡佳文)注释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台网页,原文标题为[/img] 资料来源:http://www.view.sdu.edu.cn/news/news/sdyw/2005-12-05/1133754898.html,山东大学新闻网,原文标题为[/img]<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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