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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对于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racksklieg    时间: 2009-9-20 00:14
标题: 国家对于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条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二、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规定: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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