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助站 【释义】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003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此帖被滑夜在2009-06-04 19:23重新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