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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孙伟铭案能彻底结束法律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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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66426 发表于 2009-9-9 23:5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孙伟铭案昨天尘埃落定。成都男子孙伟铭因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了孙伟铭案量刑判决的理由,并且表示: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从死刑到无期,这个结果似乎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尤其是高法能主动出面回应民间议论,表态将逐步统一裁判标准,应该有助于消除今后的法律适用争议。毕竟,从胡斌案的所谓轻判,到孙伟铭案的一审重判,司法表现出了极大的漂移感,犹如醉驾一般方向不明,让人不知所从。正因如此,大家才会讨论舆论是否影响了判决,孙伟铭的妹妹甚至狂妄地希望借媒体改变二审终审制。如果能够通过近期集中出现的案例,全面检讨司法在处理醉驾方面的问题,倒也未尝不是一次个案推动制度的进步。就孙伟铭案的改判来说,最大的收获,就是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 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而今后的争议,很可能会转到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量刑的轻与重问题上来。虽然高法表态称,对于醉驾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就此次改判被披露的几个原因而言,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等等,这种量刑参考的说辞,还是富有很多解释弹性的。这种弹性到了各地法院那里,会不会成为一种随意性?此前舆论,大家对醉驾犯罪的认识有很大分歧:交通肇事罪好像偏轻,不利于治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好像又偏重。现在从 治乱的角度,高法似乎更倾向于偏重的选择,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规定,在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会不会出现新的争论,则关键要看高法在此后的统一标准中,能否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胡斌案的不良影响仍在延续,消弭分歧,也并非只是统一法律适用就万事大吉。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致力于更为细化的量刑程序规定,才能减轻大家对于司法随意性近乎神经质的警惕。司法在交通问题上最大程度发挥指路作用,还需要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形成的争议有最大的防范。同在中国土地上,同一性质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应该有太过悬殊的差别。比如北京市延庆县法院9月7日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而浙江高院则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都称自己依法,依的结果为何会完全不同?另外,在公安部要求做出轻微交通违法免于处罚后,各地规定竟然千差万别,免于处罚的范围、内容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十来条,有的地方几十条,在这个地方免于处罚,换个地方却肯定会被处罚。这样一些不统一现象,只能令公众产生法律如同橡皮泥的感觉。司法要给公众很好的信号灯指示作用,就不能充满随意性、偶然性的乱闪,梳理并统一裁判标准,需要有充分的细化,并且还不只是一个醉驾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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