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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底以前选出。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60名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据此拟订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考虑到十届以来,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变化不大,且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代表1名,十一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与十届全国人大相同。 在36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20名,满足了55个少数民族均有代表的要求,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分配与十届相同。其中,蒙古族24人,回族37人,藏族26人,维吾尔族22人,苗族21人,彝族20人,壮族44人,布依族7人,朝鲜族9人,满族20人,侗族6人,瑶族6人,白族4人,土家族15人,哈尼族4人,哈萨克族5人,傣族5人,黎族5人,傈僳族2人,畲族2人,高山族2人,其他少数民族各1人。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14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另行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26名。这40个名额必须确保为少数民族代表而不特定分配给某少数民族。<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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