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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良在哪儿?…中国农业大学被黑势力操控多行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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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ved78273 发表于 2009-9-21 15:1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8.01.21, 田向荣 杨智泉《中国农业大学被黑势力操控多行不义》  中国农业大学被黑势力操控多行不义  举报人身陷行政腐败司法黑暗十年报国无门  1998年4月30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举报了中国农业大学校办产业——原北京农业大学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简称京农公司-正处级单位)总经理腐败案。1998年9月,经海淀国税局查实,被举报人王玉万税务违法金额600多万元;1998年9月18日,经中关村审计事务所审计查实王玉万私设小金库600多万元(其中挥霍400多万元,大部分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挪用公款400多万元,上亿元的非法制造销售假农药及假兽药等问题被包庇起来。  王玉万的违法犯罪行为初步败露后,中国农业大学原党政部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举报的法规,先把举报信复印给被举报人,再以双向举报为名,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同时进行立案审查。据原农大纪委副书记景植萍透露,当调查组向被举报人王玉万询问小金库中已花费的400多万元资金去向时,王玉万对办案人说:“你们查小金库,我一点也不怕,钱都干什么了,谁用了,我都能说清楚”,又说:“如果我全部说出来,农大将倒下一批干部,**校长母亲去世6万多元的医疗丧葬费也是从小金库里面出的”。办案人员还调查到,王玉万托人带话给**校长说:“**校长,以前北京市纪委来调查你为你母亲用的6万多元时,我事先将有关证据抽出来,保护了你,以后我可就保不了你了”。  面对如此调查进展,学校不是一查到底,而是被王玉万等腐败黑势力威胁操控,时任中国农业大学书记李晶宜、校长江树人、主管副校长韩惠鹏立即以中国农业大学“组织”出面采取作伪证等手段公开庇护王玉万,重点打击报复举报人。  10年的斗争经历和事实表明,现行体制下的国家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只认中国农大组织出的“伪证”, 不认事实;使得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形同虚设,个别的还成为帮凶,司法机关沦为维护腐败、庇护罪犯的保护伞;被举报人王玉万不但逍遥法外,而且继续坑农害农、贪赃枉法;三名举报人屡遭报复、报国无门。  2000年,农大31位老教授们联名要求上级部门公正查处本案,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2年农大原领导班子任期未满提前改组,原党委书记、校长降任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直接出面保护王玉万的副校长韩惠鹏调离农大。新任书记对本案的意见是“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实际上农大依然在腐败黑势力操控下,继续向行政、司法机关提供伪证,把腐败事实通过司法判决保护起来,已经到了玩弄国法、愚弄科学、公开授权“合法”坑农害农的地步!  中国农业大学作为“副部级组织”受到腐败黑势力操控,庇护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本身就不正常,我们举报后,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竟然能轻易逃过国家现行体制的层层制约就更不正常了。这些问题发生在进行“三个代表”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阶段,这些官员们如此口蜜腹剑,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到底能巩固多久?很是令人担忧!  对此,在新年即将到来、全国正在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我们作为普通党员,依据《宪法》和《党章》有关规定,特将本案具体情况向新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们汇报。  主要事实如下:  一、1998年4月举报时任京农公司总经理王玉万存在的问题  1、销售假劣农、兽药,坑农害农  95年以来,王玉万亲自私改农、兽药配方,用含有大量致癌物的原药废渣和偷换农药标签(将0.9%的药贴上1.8%的标签)等手段,制造、销售假劣农、兽药价值一亿多元,多次造成动物中毒死亡和农药施用有害事故。没有任何动物医学、药学专业知识的王玉万不但制造、销售伪劣兽药,而且研究制造伪劣农、兽药技术,并将其申报专利;农大还将这样的专利作价780多万元组建股份公司长期坑农害农,专利申请号分别为:95101027.1、96109197.5、96120620.9、97103659.4。这些专利均涉及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冒充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和使用有毒溶剂丙酮及制造假药剂(假乳化剂)等违法问题。  2、 偷税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95年以来,王玉万利用职权要求会计以不进帐、记假帐、不申报、虚假报表等手段,偷骗增值税500多万元;所得税600多万元;97年5月王玉万叫出纳董某把盖好财务印章的发票若干本借给新疆刘某等客商;97年5月王玉万为桂林集琦公司股票上市作假,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空倒货款”6000万元。  3、 转移国有资产(可能有个人贪污或分赃)  95年至97年末,公司累计销售总额1.3亿多元,利润约2500多万元,王玉万要求会计虚假报表为每年亏损几十万元,近2000万元盈利和非法所得的资金去向不明;97年4月,王玉万将价值12万元的处于生产状态的设备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撤运给自称桂林三厂采购员翁某,其下落不明;97年以来王玉万个人决定把公司主营业务就地转移给他亲自请来的浙江个体户游某经营(王玉万私下在游的公司占40%的股份),每年从中牟利50万元以上。  4、 私设小金库、私分外汇  95年以来王玉万任用安徽农民工为出纳,私设小金库500多万元(已初步查实560多万元,其中腐败现象严重;小金库总额是公司95年以来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总额的3.7倍。);96年春节前夕,私分外汇(港币)4万多元。  5、 侵吞货款  王玉万亲手销往珠海1.8%乳油(农药)1.5吨,价款44万元,销往辽宁利农达1.8%乳油、0.9%乳油(农药)几十万元。在货款未收回、原货物未退回的情况下,王以其他公司的废包装来“退货”冲帐,从中侵吞公司货款。同时,王玉万还假借送样品,核销应收未收货款15万余元。  6、 挪用(或贪污)公款  95年9月8日,王玉万用白条提走公款50万元;在无供货单位的情况下,以“预付货款”等名义向个体公司转移公款400多万元。  7、 受贿   95年10月,王玉万在公司业务交往中收受黑龙江生物制品二厂贿赂3万元,长期以来,他都是把主要客户叫回住宅洽谈,可能有类似情况发生。  8、 贿赂领导、庇护自己  98年2月,王玉万在公司职工大会上讲“上上下下该打点(送礼)的,我都打点了。学校的官也不值钱,花点钱还有啥事不好办的……”。他批条取款,派刘志平、杨智泉向校办主任送钱4次,共计16000元【96年刘志平送去3000元(年奖名义),97年末5000元(年奖名义),97年10月6000元(咨询费名义),98年2月2000元(顾问费名义)】。  二、农大领导包庇王玉万、打击举报人的事实  (一)、对被举报人王玉万的言行   1、“他(指王玉万)是总经理,有这个权利”  1998年12月,王玉万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扣发工资、开除公职、株连处分举报人家属、以公司名义“反举报”和出具伪证加害检举人。对此,三举报人请学校韩副书记主持公正,韩副书记回答说:“他(指王玉万)是总经理,有这个权利”,公开放任王玉万打击举报人。   2、到各级税务局说情,为王玉万开脱罪责   1998年11月-2000年5月农大派人到海淀国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为王玉万求情,要求税务机关对王玉万税务违法案件不作定性、不移送司法机关,成功地帮助王玉万逃脱了罪责。   3、向《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等提供虚假新闻材料, 向法院出具伪证   面对王玉万腐败问题初步暴露和《中国青年报》等媒体的如实报道,2000年元月,农大领导为包庇王玉万大造舆论,亲自向《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等媒体提供是非颠倒的虚假材料。《科技日报》、《光明日报》均以“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护”为题发表文章,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王玉万评功摆好,污蔑和侮辱举报人。引发名誉权官司后,农大拒绝提供事实证据,以“农大组织”名义向法院提供伪证,干扰司法,制造错案。  4、为王玉万逃避造假药刑事责任出具伪证  京农公司没有兽药生产权,长期假冒农大兽药厂(另一独立法人企业)生产许可证,并且用残渣废料冒充原料药来生产伪劣兽药,产值近亿元。农大为了王玉万逃脱刑事责任,公然出具“兽药厂是京农公司下属企业”的伪证。  5、对王玉万作保护性“处理”   2001年12月29日,在大量事实和群众舆论压力下,农大对王玉万做出了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但未实际执行,王玉万继续滥用总经理职权),而不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假处理,真庇护。  (二)、对举报人的言行   1、 “就凭你们举报偷税,损失几百万,就要处分你们”  1998年10月,三举报人请示新上任的韩副书记解决问题时,韩根本不听反映情况,直接就说:“就凭你们举报偷税,损失几百万,就要处分你们。”   2、 放纵被举报人,打击三举报人  1998年6月5日,王玉万通过校办调动4名学校的保安,袭击查抄杨智泉办公室,强行赶出工作岗位、开除工职,同时株连开除杨智全妻子公职。1999年3月8日农大人事处宣布曹玉信下岗;宣布正在实验室上班的田向荣 “自动离职”,在田向荣完成所有学分及论文实验的情况下被剥夺博士学位答辩资格!  3、出具伪证将王玉万的偷税罪责嫁祸于举报人杨智全   农大主管领导一面帮王玉万偷税说情,一面又串通海淀国税局向法院出具“杨智泉为财务主管”的伪证,要求治杨智泉偷税罪。 农大还收买海淀区国税局的律师王家本出庭公开要法庭保护偷税法人王玉万,治举报人杨智全有罪;由于法院提取出原始税务档案,证明“京农公司偷税责任与杨智全无关”,这一阴谋才没能得逞。   4、违反党组织程序,对举报人强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0年11月10日,在不让被处分党员和知情党员参加党支部会的情况下,农大党委直接对京农案件的举报人杨智全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扣发其夫妇3年多工资。  5、举报人反映问题,学校领导却命令保安、呼叫110警察抓人   2000年10月,杨智全、田向荣因预约韩惠鹏副书记反映王玉万造假药问题,韩竟然授命原党办王树江主任叫学校保安来打人。2001年12月,三举报人为制止王玉万用伪技术规模化制售假劣兽药坑农害农,再次主动到韩副书记办公室汇报情况,韩不问青红皂白便操起电话呼叫110警察来抓人。  三、举报过程中王玉万继续贪赃枉法的情况  1、挪用公款另立私人公司,非法经营京农公司同类业务  1998年王玉万从小金库挪用公款50万元注册了“中农华威有限责任”私人公司,经营王玉万任总经理的京农公司同类主业(阿维菌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王玉万每年从“中农华威公司”分得利润60万元;2003年底王玉万退股分得赃款200多万元;王玉万为摆脱偷税案刑事责任从中农华威提现金8万元贿赂有关办案人员。  2、开发制造假劣兽药专利技术,大规模坑农害农  2001年8月,农大校长江树人等将没有兽医学、药理学知识的王玉万所申报的97103659.4号制造假劣兽药的专利(明显存在用残渣废料制造伪劣兽药、在技术上因缺乏油相而根本制造不出合格乳剂、把有毒溶剂丙酮加入成品兽药中等问题),请北京中企华评估公司作价782.49万元,联合4家公司,注资4000万元(农大占50%的股份),进行规模化开发,按评估报告,该制造假劣兽药专利项目计划开发10年,产值几亿元。这无疑将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产值最大的坑农害农案件之一。   3、侵吞国有资产,牟取巨额暴利  王玉万先入股30万元,公开把京农公司的财产物资运到北京大兴区组建“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从事原京农公司的阿维菌素生产、经营业务。回过头来又以“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入股,与农大合资组建“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玉万用农大的骨头熬农大的油,其“工艺流程”是:“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打着“中国农业大学”的旗子开发造假劣兽药专利产品谋取暴利——“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以股东身份控制利润分配——王玉万以京威公司投资人身份把钱装进腰包。经查实,王玉万2002年就从京威公司得到万泉庄豪宅一套,小轿车一部,价值100多万元。  四、国家行政监督,官官相护,个别部门成为帮凶  1、海淀国税做偷税者帮凶  我们向海淀国税局举报王玉万的偷税问题,经查实涉嫌偷税金额289.63万元,滞纳金373.35万元,海淀国税局对万玉万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依法定性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且派该局律师王家本为王玉万作伪辩。王律师当庭出具伪证诬陷举报人杨智泉,要求法院治举报人杨智泉偷税罪,税务局的律师公然充当偷税人的帮凶。  2、国家药检、质检部门形同虚设  针对王玉万大量制造销售假劣农、兽药坑农害农问题,我们多次向北京市主管部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等反映,毫无结果。只是得知王玉万将“样品”送检“合格”了事。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一错再错  王玉万申报的97103659.4号专利,明显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问题,根据国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应授予专利权。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不说,当我们自费3000元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时,专利复审委员会竟不顾事实,听信造假者王玉万代表中国农业大学的无稽之谈,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4、国家科技部做技术鉴定,收费2.4万元却不说一句真话  就王玉万97103659.4号专利存在的问题,2005年8月22日,个人自费2万4千元向国家科技部申请司法技术鉴定,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居然是“尚需实验验证”!  5、国家教育部宁可自打嘴巴也不为民办事  田向荣因举报而失去公职后,依法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仲裁,由于中国农大“做了工作”而不予受理。再次依法向教育部申诉的时候,由于农大“做了工作”也不予受理。为此,田向荣3次起诉教育部,首次教育部认定田向荣不是农大教职工,法院判决教育部败诉;第二次教育部还是认定田向荣不是农大教工,法院判决教育部胜诉;第三次以“教育部既然认定田向荣不是农大教工,那么农大对其处分就是行政越权行为”为由,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农大的错误决定时,教育部却认定田向荣是农大教工。教育部出尔反尔,致使田向荣人事纠纷案历时8年得不到公正解决。  6、党的纪委视党员的申诉为儿戏  农大党委在“不让被处分党员参加支部会、不让到会申诉、不让知情党员证实”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对举报人杨智全作出了“党发(2000)26号”处分决定。杨智全6年多来坚持向农大党委纪委、教育部纪检局、北京市教育纪工委申诉,这些部门互相推委至今,申诉无果。  7、《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为腐败鸣锣开道  《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不顾事实,分别于2000年3月21日、2000年1月18日发表了题目同为《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护》的长篇报道,公开否定经税务、审计查证属实的王玉万违纪违法问题,大肆诋毁和侮辱举报人,公然呼吁表彰保护腐败者。  五、司法机关沦为维护强权、保护腐败的堡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在中国农业大学书记校长的“组织行为”操纵下,司法成为“维护强权、保护腐败”的工具,法官判案既不要事实也不要法律,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崩溃!  (一)、曹玉信落套含冤入狱  1999年5月24日,王玉万先开除曹玉信公职,再叫曾在京农公司工作的退休教师林书康(与曹和王玉万都熟)把其自制的41箱兽药送到曹玉信自谋职业所租房内让曹暂存,然后报案海淀工商局查封,最后农大副校长韩惠鹏以学校的名义到工商局要求将曹玉信移送公安机关。工商局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只以罚款16100元结案,1999年9月23日向曹邮寄了听证告知书。王、韩二人没达到目的,就通过海淀公安局刑警便衣把曹玉信先抓后审。就这样,一个工商部门认定不够刑事的案子,在王玉万和韩惠鹏的操纵下,变成重大刑事案件。而本案的主犯林书康(从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看,本案生产假药的原料、技术、人员、资金、场地都是林书康投资操办的,就连林书康交待曹玉信入了股,可5000元的股金也是林书康出的)成为指控曹玉信犯罪的证人,农大仅罚款2.7万元内部了结。曹玉信的家属质问学校制药者是谁、为什么不抓他?校办一姓苏的主任回答制药的是林书康,之所以不抓他,是因为它表现好,学校内部已经解决了。2000年12月26日,判决曹玉信一年半徒刑,这时离抓捕曹的日子1999年9月23日近1年零4个月了。曹玉信出狱的前几天,学校下文将其开除。  (二)、杨智泉、田向荣无端受审  曹玉信有固定的家庭住址,也没有任何潜逃的预兆,海淀公安局不走正常程序在家将曹玉信带走,而是特意选择三举报人在前往海淀法院追究王玉万偷税责任时,让便衣刑警当着另两举报人的面突然执行抓捕。更有甚者,曹玉信假药案与举报人杨智泉、田向荣无任何关联,该案的全部当事人中也没有任何人提及该案与杨智泉、田向荣有关,三举报人只不过是同为京农案件的举报人而已,可曹玉信被抓后,在案情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海淀公安局谢世良竟将杨智泉、田向荣传到清河看守所接受曹玉信假药案同伙的审讯。审讯人谢世良还特意告知:“本来是要将你们象曹玉信一样抓进来再审的”。  (三)、田向荣10年的人事冤案赢了官司输了人生  田向荣因参与举报,1998年3月起被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1999年3月8日正在实验室坚持工作时被农大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取消博士学位答辩资格。  田向荣不服,三诉教育部,法院竟作出了三份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  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法院的三个矛盾判决受理了本案,于2004年8月31日做出裁决:“撤销农大的错误人事处理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问题按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  农大不服,将田向荣起诉到海淀法院。海淀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判决维持“撤销农大的错误人事处理决定”,但对补发工资问题,在没有任何证据、没经过任何审理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有法不依,作出“田向荣1998年至今8年的工资补偿6万多元”的判决。  田向荣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二审法官刘新泉在开庭审理前三次骗田向荣撤诉,没有得逞后,在未经任何审理程序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至今十年,田向荣虽洗雪了冤情,但除通过强制执行获得6万多元的执行款外,依然被剥夺工作、依然没有一分钱工资。  (四)、中国农业大学“合法”坑农害农  2001年12月26日,我们以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的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在被驳回后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后接着上诉。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高行终字第116号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这个判决是对法律与科学的亵渎,由此判决得出的结论是赋予了中国农业大学“合法”的坑农害农资格,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  1、本专利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反了国家法律。  用阿维菌素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触犯了《刑法》。  2、本专利用丙酮和乙酸乙酯作为药物制剂的溶剂妨害公共利益。  南京药学院主编的《药剂学》教材第88页指出:“丙酮等因这些溶媒均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大学教科书作为公知常识的载体最具法律效力,本专利药剂成品中使用丙酮无任何特殊理由。  3、本专利缺乏油相物质不能制成乳剂,违反科学,没有实用性。  我们提供的多种大学《药剂学》教材表明,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缺乏与水不相溶的液态物质即油相,制造不出乳剂。特别是张汝华主编的供药物制剂专业使用的教材《工业药剂学》211页关于乳剂“破裂”内容特别举例,“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能溶解的物质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更直接证明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用其作药物溶剂无疑是制作不出乳剂的。  (五)、海淀检察院对腐败的保护  我们向海淀检察院举报王玉万犯罪事实,该院2000年8月4日立案,2000年9月22日移送到该院反贪局。本案办案人员为刘晓斌,以案情较为复杂为由推托,我们无数次催促结果,至今毫无消息。  针对王玉万偷税犯罪海淀国税局不向司法机关移送问题,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市高院将材料转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14日给我们下发了市检民转字(2000)280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告知已将我们的申诉材料转往海淀区检察院民行科处理。我们在与海淀检察院联系后,民行科的袁华受理此案。在经过调查后发现海淀国税局已结案,不但对偷税行为不依法定性,而且将370多万元欠缴税款以罚款1万元了结。因涉及到管辖问题,袁华以“海淀区国税局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为由,将本案移交到海淀检察院法纪处,至今,本案毫无结果。  2002年3月21日,我们根据有关法规向海淀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王玉万韩惠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该院控申处在与农大纪委取得联系后,至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02年7月13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为由向海淀检察院举报了王玉万在农大买有三居室住房的情况下,又在海淀万泉庄购买高档住宅一套。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后,口头告知“你们举报的问题存在,虽那套住房的产权是王玉万的,但钱是北京京威药业有限公司付的,京威公司的帐上也有反映,京威药业准备跟王玉万打官司,要拿回这套房的产权,不存在你们所举报的财产来源不明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这个问题虽不属“财产来源不明”,但属于受贿,因“京威药业公司”是农大的“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王玉万是校方派去的、在农大领工资的公职人员,无权叫京威公司出钱买房。海淀检察院办案的表面性又保护了王玉万。  十年来,我们亲历了从本单位纪监部门到国家纪监部门,从区检察院到最高检察院,从区仲裁机关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本单位党支部到党中央,从地方媒体到中央媒体,从地方人大、政协到国家人大、政协等所有相关执法、监督机关;使用了反映、请示、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起诉、应诉、司法鉴定等所有合法程序和手段。可以说,在国家现行体制的范围内,我们已经做到了极致,但实践证明:除了直接找党中央、国务院以外,其余所有的路都行不通!  不得不承认,十年的举报案我们输了!令人痛心的是输掉的实际上是党和人民的利益;真不理解,在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在人民的天下为什么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如此的艰难?一方面共和国《宪法》、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检赋予我们举报腐败的权利,另一方面象农大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这样的组织及其官员又反过来保护腐败、打击报复举报人!他们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如此败坏党和人民的利益,究竟是谁给的权力?这里还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的天下吗?  本案之所以这样屡遭报复屡举报、且屡败屡诉,绝不是因为我们傻,更不是我们无理取闹或要出风头。作为个人,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的,牺牲再大也是应该,无怨无悔。中国农大原领导可以报复我们,国家行政、司法可以对我们不公,但行政再腐败也不能愚弄科学,司法再黑暗也不可“合法”坑农害农!  我们真的为党和共和国的未来担忧!!!  我们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 杨智泉  2001年1月20日[<i> 本帖最后由 light 于 2008-1-22 01:20 编辑 </i>]<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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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heretaping 发表于 2009-9-21 17:51: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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