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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兴是“侗乡第一寨”,是黎平侗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黔湘桂三省侗民族文化旅游的第一品牌。缘其在全县、全州乃至黔湘桂三省侗民族文化旅游领域举足轻重的地位,肇兴景区已经得到了中央、省、州各级旅游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无论是党政领导还是旅游行业专家,目前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全县乃至全州民族文化旅游将因肇兴景区的成功经营而异军突起,也可能因经营上的失误而黯然失色。基于肇兴景区在全县、全州旅游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笔者在2006年被抽调去肇兴景区办公室工作期间,多次受闵启华县长嘱托,要求在旅游方面尤其是民族村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多作探索。为此,笔者对肇兴的旅游经营模式作了一点不成熟、不全面的思考,现把它整理出来,抛砖引玉,以求方家指点。 一、肇兴景区经营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肇兴景区的名声鹤起,基于侗族大歌、侗族鼓楼等民族文化元素在国际、国内的成功传播和影响,整个过程处于一种半人为、半自发的状态。近几年来,省、州、县都相继提出了“旅游兴省、州、县”的战略目标,加大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力度,并把民族文化旅游放在旅游发展的重心位置,肇兴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各级旅游部门关注的焦点。 景区旅游市场的自发性发育,从景区良性发展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不会有商业的浸染,基本符合民族文化旅游的“原生态”要求。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发展速度慢、经济贡献力不高等。 由“行政推动、企业运作”来经营景区,“原生态”的要求自然会打折扣,但有发展速度快、经济贡献力高等优势。“发展是硬道理”,基于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需求,肇兴景区的发展必须采取“行政推动、企业运作”的方式。 采取行政推动、企业运作,绝对不可忽视的是,过多的人力介入很可能造成对景区的建设性破坏或破坏性建设。这种破坏,除了表现在对村寨面貌可见的破坏之外,更有导致民族文化日渐式微甚至彻底变异的不可见破坏。可见的破坏可以通过“吃一堑、长一智”后的重新规划和建设来弥补,不可见的破坏则难以找到补救措施,有可能最终导致景区价值不名一文。 目前,肇兴景区已经选择了“行政推动、企业运作”的发展方式,也面临着“两高”开通的良好机遇。“两高”的开通,对肇兴来说,既是机遇也同时是危机,甚至危机的成份要远大于机遇。如果发展模式不当,肇兴景区将在10年之内失去其昔日的魅力,可持续发展将无从谈起。因此,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深入研究、精心规划一套既有可操作性、又能保证景区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推动、企业运作”模式。 另一方面,肇兴作为我省民族文化旅游率先发展的经典景区,其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在全省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因而,探索创新肇兴景区的经营发展模式,不仅仅具有肇兴一个点上的意义,更具有贵州省整个面上的意义。 二、景区经营发展模式的三大要素简介 景区经营发展模式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大要素:投资组合方式;投资各方互动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这三大要素,有如三角形的三条边,组合得好,将形成景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稳定格局。任何一条边出现问题,整个结构就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就会导致系统低效运行甚至迅速坍塌。可以说,这三者一个也不能少,一项也不能弱。 (一)投资组合方式 涉及民族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应有三部分:货币资金;民族文化;基础设施。相应地,项目的投资主体也应包括三个部分:货币资金的投入者;创造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当地居民;基础设施的建设者——政府风景管理部门。 投资组合方式,就是如何摆正这三者关系的问题,或者说三者合作方式的问题。应立足于选择采取松散的或紧密的合作方式,将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正确评估三部分投资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合作制使相互独立的三个主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投资各方互动机制 民族村寨旅游项目,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投资者、政府和当地居民三个主体。投资各方互动机制,就是要明确三方面的关系,界定三方面的权利、职责及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条件,彼此建立互信、互助的互动机制,减少内耗,以实现“1 1>2”的效果。 (三)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意指以投资和劳动为基础,以利益为杠杆,调节项目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状态的机制,具有激励或约束各方积极性等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可以把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驱动。对肇兴景区来看,利益分配机制必须做到激励当地居民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货币投资者增加投资和改善经营的内在动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益分配机制是经营模式的核心内容。 三、肇兴现有经营发展模式介绍与评估 (一)肇兴现有经营发展模式介绍 1.投资组合方式 目前,肇兴景区由一家旅游投资企业独家经营。该公司与县政府签订了期限为50年的投资经营合同,投资兴建了肇兴宾馆、艺展中心等设施。根据有关材料和合同,项目的投资组合未将作为项目盈利根本基础的当地民族文化列入。 2.投资各方互动机制 目前的互动机制可概括为“政府推动、企业经营、群众参与”。即政府作为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制订发展方案,投资基础设施,开展宣传促销,对景区进行规划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肇兴宾馆,提供饮食、住宿、文艺表演等服务;群众在必要时参与由政府牵头、企业资助的文化活动,少部分有条件的群众从事民居接待、餐饮、旅游工艺品销售等经营。 3.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合同,企业本身通过提供饮食、住宿、文艺表演等服务获得自身的投资回报;无论盈亏,企业以鼓楼为单位向当地居民分配经营利益,每个鼓楼的收益以一万元为基数,每年按一万元的幅度逐年递增;因处于起步阶段,风景管理部门尚未征收门票和经营管理费,还没有任何收入。 (二)现有经营模式评估 1.投资者增加投资、改善经营积极性评估 目前,肇兴景区还处于增长前期,游客数量增长速度快,但因为处于起步阶段,游客基数小,总数量不足,投资收益还不明显,投资者在投资停车场和装修肇兴宾馆以后,就再没有投资其它设施的行为,甚至连基本的旅游宣传也很少开展。 因为企业在景区所拥有的垄断地位,对其它投资者形成了进入门槛,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没有竞争压力,也就没有改善经营的动力和热情。 从投资心理来分析,投资者在保持现有投资量、维持现有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完成景区“圈地”后,坐等基础设施改善、景区知名度提高,以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撇开其它因素,这对任何投资者来说,都是最为稳妥的决策。 2.当地居民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评估 因为居民个体没有成为景区经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和收益的分配主体,其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没有利益驱动,也没有契约上的制约。再加上强势文化的侵入,当地居民根本就无法培育和保持自己固有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在村寨旅游发展上缺乏主人翁精神,普遍认为传承民族文化是在为外来投资者尽义务,增加外来投资者的收入,与自己的利益无关。长此以往,民族文化将日渐式微,肇兴景区将成为徒有鼓楼花桥吊脚楼、没有人文内涵的“空壳”景区。 3.项目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力评估 项目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力应表现在四个方面:一、通过产业“集聚效应”吸引旅游行业上、下游企业进入景区,增加经济总量;二、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当地居民收入;三、通过增加总量、提高效益等途径来增加财政收入;四、增加社会就业。 从政府与现有投资企业的合作方式和实际运作情况来看,现有经营模式已对上、下游企业的进入形成了难以逾越的门槛,无助于景区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 就增加居民收入来看,按照有关合同,在50年期限内,肇兴侗寨将从公司获得收入6375万元,按6%的基准贴现率折成现值,仅有1166万元,平均每年23万元。摊到全寨860多户,平均每户每年获得收入271元(2004年不变价)。对当地居民影响最明显的前15年,按6%的基准贴现率计算,每户居民每年的收入也仅有260元(2004年不变价)。 财政收入的增加,是基础设施改善、宣传力度加大后的必须结果。投资企业的进入,应该成倍地扩大这种结果。目前的情况是,投资企业坐等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培育市场,在加大投资、改善经营水平等方面不作为,对增加财政收入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 项目的经营,吸纳了上百个当地居民,算是直接增加了就业机会,但间接限制群众受聘于其它企业的机会,还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群众创业的门槛,直接增加的和间接减少的不敷相抵。 4.政府、企业和群众之间互动性评估 目前,政府对促进旅游发展的心理可以四个字来描述:心急如焚。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品牌打造等,全由政府一肩挑了起来。单纯从投资回报考虑,投资企业的一般选择必须是维持低投入、低成本、高回报,坐等市场发育,并限制其它企业进入同一景区,以求在可预期的未来获得超额回报。这种选择就与政府的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形成了极大的落差。因为发展目标的不一致,势必演变为政府与投资企业之间的矛盾。 按照政府与公司的协议,公司每年以鼓楼为单位与居民分成,从1万元/鼓楼逐年增加到50万元/鼓楼,前10年的收入相当低,居民个体根本感觉不到收入的增加,只有极少部分居民从经营民居接待、餐饮及旅游商品销售等业务中实现了收入的增加。在居民看来,他们是所有的旅游资源的主人,还要履行各种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却仅从旅游发展中得到微不足道的实惠,心理上自然就不平衡,与投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出现隔阂。 根据景区规划、经营的要求,当地居民又受到了来自政府的种种限制,尤其在改善居住条件等方面,自然而然地对政府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 以上情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形成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互相猜疑、互相抵触的格局。 5.经营模式对黎平旅游发展促进意义评估 现有景区经营、合作模式,形成于基础设施较差、“两高”尚未立项的阶段,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其对引进第一家投资企业进入肇兴景区,启动肇兴的旅游开发,改善景区的接待条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目前,肇兴面临着“两高”开通的机遇,更为重要的是,“两高”都将在肇兴附近设站,将极大地改善景区的可进入性。与此同时,随着政府旅游宣传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侗乡旅游品牌的知名度也在迅速提高。可以预见,在三年五载之后,肇兴侗寨的旅游将会出现一个长时间的“井喷”时期。这种条件下,再沿袭现有的经营模式,势必形成“小脑袋戴大帽子”、“大产业、小企业”的不对称格局。再加上其它几方面的负面影响,将严重地制约肇兴景区乃至全县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四、适合肇兴景区的经营模式探讨 (一)投资组合方式 投资组合的目的,是让各方都明确自己的投资者身份,清晰自己的职责,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因而,这种组合必须以一种可见的方式来实现,即在正确评估各方价值的基础上,以股份制的形式成立由三方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应该由货币资金投资者一家单打独斗。 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固然是投资的重要部分,用于必要的旅游设施的建设,以及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等。与此同时,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经营管理技术也可以作为投资的一部分。 政府的基础设施投入,也可作为投资来对待。基础设施这一部分资产的主体可由政府的代理人——风景管理部门来担任。政府的行政支出作为公权的一部分,将从税收获得回报,不能作为投资来看待。 作为民族文化旅游项目,民族文化是盈利的基础,必须纳入项目投资范围。民族文化旅游是由当地居民祖祖辈辈创造、积累下来的,并由现有居民传承和发扬光大,其主体理所应当是当地现有居民。少了当地居民的参与,民族文化旅游也就无从谈起。因而,必须对居民所拥有的民族文化进行评估,以核定其在项目投资额中所占的份额。这不仅仅是对民族文化的价值的肯定,也是对货币投资者长期回报的保障。没有了民族文化的传承,景区将没有任何价值,再多的货币投资都会打水漂。 (二)项目各方互动机制 确定了旅游项目的投资主体,相应就应该界定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货币资金的投资者,如果是同类项目的经营者,应以其为核心组建经营管理班子。如果是单纯的投资者,则应由投资各方共同聘请专业人员,组建经营管理班子。无论怎样组建起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必须对所有的投资负责,对货币资金、民族文化及基础设施等一视同仁,不能轻此薄彼。要有大局观念,有长远观念,要追求项目整体价值的保值升值,绝对不能单纯追求某一部分价值的短期增长。 政府具有基础设施建设者和市场“守夜人”的双重身份,这两种身份必须完全分离开来。其“守夜人”角色属于公权性质,公权的行使由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来完成,负责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旅游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政府作为投资者的身份则由风景管理部门来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项目的经营发展提供各项相关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民族文化的主体——当地居民,其首要职能是全面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大力维护项目的盈利基础和经营价值。要有效地履行这一职责,必须将当地居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村、组组织机构的职能已高度弱化,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属性远大于法人属性,个人属性远大于集体属性。因而,要充分尊重侗族社区延续了上千年的自治传统,组建以“寨老”、“族长”为主体的旅游发展协会,实现对居民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居民的行为。 (三)利益分配机制 货币投资者追求投资回报最大、投资回收时间最短,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任何要求和目标都必须适可而止。民族村寨经营作为典型的长线投资项目,追求短时间的暴利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极端不负责任。投资企业必须有“双赢”、“多赢”的概念,同时谋求项目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货币资金投入的部分按15年内的财务内部收益率12%左右,动态回收期在15年左右,这样的预期和安排是比较理性的、合理的。 政府基础设施投入部分的收益,可从门票收入和管理费收入中获得。这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门票收入必须由具有公信力的部门来收取,才不至于受到游客的抵制;其二,基础设施投入在整个项目投入中比例较大,只有通过门票这种弹性小的硬性收入才能保证回报;其三,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景区经营管理费也只能由履行特定职能的风景管理部门来收取。风景管理部门收取的部份,除满足其管理支出、偿还贷款本息等要求外,其余部分可作为项目总收入对投资各方的回报进行调整。 当地居民的收入关系到其传承民族文化、参与旅游活动、维护景区秩序的积极性,必须慎重对待。当地居民的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其作为民族文化主体的投资回报;二,参与旅游活动的劳务收入。以上两者互不相关,不能以后一项抵前一项。投资回报的部分,必须在正确评估股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财务制度来核算,实行真正的财务公开,将项目的实际收入情况展示给村民,以求获得村民的理解和认可。劳务收入则按照市场价,按有关约定及时支付。唯其如此,才能建立当地居民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互信机制,树立当地居民传承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培养其民族自豪感和认同感,使景区的核心价值生生不息,永葆活力。 五、相关建议 (一)调整现有合作模式 应该看到,目前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肇兴旅游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实现调整的途径有二:其一,与现有投资企业协商,就投资内容、合作年限、利益分配方式、上下游企业准入等内容进行调整,使合作模式趋于合理、合法;其二,由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单方面成立有各方参与的有限责任公司,全方位介入肇兴景区的经营管理,按照全新的模式来经营景区,发展景区,现有的企业则作为获准进入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一家企业. (二)考虑当地居民享受现代生活的要求 追求舒适是人的天性。肇兴居民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收入后,都希望改善居住条件,修建砖混结构的住房。而这种要求与景区经营要求背道而驰。可考虑在距景区一定距离的区域辟一个“开发区”,群众按照自己的意愿修建自己的住房,以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缓解群众与投资者、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 (三)吸取国内外民族旅游发展的经验与教训 在民族村寨旅游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与肇兴类似的景区有西双版纳的橄榄坝、丽江的泸沽湖等,美洲国家有印第安保留地,周边国家有泰国、马来西亚的一些民族村寨。建议政府组织我县旅游行业的专业人士赴相应地区考察、学习,吸取其经验,了解其失误,尽量避免走弯路。 2007年8月2日[<i> 本帖最后由 siryoung 于 2007-9-11 16:50 编辑 </i>]<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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