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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了,“自由”的观念源于西方,不错。也有人说了,“自由”的理念应该实现,这也没错。但最首要的问题是:“自由”是什么?在发达的西方自由民主社会体制里,“自由” 是绝对的自由吗?如果不是,那么“自由” 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认真读一读网上可以免费阅读下载的密尔《自由论》和关于美国、法国、日本自由民主制度的现代史著作,就会知道,“自由” 并非一些中国人一厢情愿想像中的那种“绝对自由”。“自由” 和“民主” 的含义,都是有严格的语境限制的,归根结底,都是针对政府组织对公民的权力而言,而不是一个民对民而言的概念。脱离了“政府”或“政党” 这一语境来泛谈“民主” 和“自由” ,是非常可笑的,是无知、浅薄的具体表现。“言论自由” 是自由民主体制的核心基石之一。“言论自由” 也并非是指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的、不分场合地胡言乱语。它的真实含义包括以下方面: (1)“言论自由” 主要是指公民对其普选出来并向其纳税的政府,或有关政党和政治团体,具有批评和公共讨论的自由,政府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来限制或打击公民以个人的或集体聚会的方式对政府、政党及其官员进行的公开讨论和批评;“言论自由”是监政、督政、评政、罢政的基本软件,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条件之一。 (2) 非关政府或政党的言论,受到法律、社会规范、道德伦理的严密保护和限制。( (3) “言论自由”也只适用于言论。言语(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通俗地说,就是讲话和写作,分为表达思想的言论性的言语和行为性的言语。“言论自由” 只适用于前者。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一个判例中提出的著名论断说:言论自由不会保护一个在剧场里谎叫“着火了”而引起大家恐慌的人。在剧场里谎叫“着火了”,导致秩序大乱,甚至挤伤、挤死了人,这是行为的後果。这个人要对这种後果负责。因而,他的讲话不是表达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别人发出信息,影响、推动别人采取行为。希特勒手下的将军,许多人并没有亲手杀人,为什么把他们送上钮伦堡法庭进行审判?因为他们口头发布命令、书面签署文件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推动别人去杀人。动口的将军比动手的士兵罪行严重得多。用讲话和写作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是言论;用讲话和写作来影响、推动别人采取行为,就不是言论,而是具有社会後果的行为的一部分。是言论,属于言论自由;是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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