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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主任吴仕民今日上午在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述情况。据他介绍,中国还有1100多个民族乡,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吴仕民介绍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成为了整个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1954年确立的,按自治地方的行政单位分为三个级别,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区、相当于当时的地和省辖市的一级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州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地位的自治县。中国现在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和一般地方行政单位的差别就在于,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相应的地方一级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还行使自治权。(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div id=[/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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