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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侗族文化的品牌,没有相关组织来行使保护措施,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因为很简单的一个事实:这些侗族的文化知识产权,至今为止,不能明确具体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属主,充其量只能属于侗族。侗族只是一个民族,不能具体到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在文化知识产权上就难以作为了。例如“蝉之歌”这三个字,属于谁的知识产权?从商标注册来说,那就是谁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对于国家商标局来说,是先到先得。 我一个香港廖姓朋友,早在1993年时,就把国际上有名的十来个化妆品的品牌在中国注册到其自己的化妆品公司名下,他认定这些品牌迟早要进中国市场的。结果是这些公司要么换牌进中国,要么从我这位朋友手中买回去,最经典的就是与英国著名的“天美”(英文好象是TIMET)一场侵权官司,最终是天美公司败诉,赔尝一大笔钱给我朋友,被迫把“天美”改为“利华”(就是今天的上海利华)。这就是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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