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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爱”及其本质(转)人类与一般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类是有思维、有情感的高等动物,只有人类能够表达源于情感而高于情感的“爱”。 “爱”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主题。自古以来,人类文化对于“爱”有无数美好的描述,“爱”是生命追求的目标,是生命存在的理由,是生命存在的曙光。世界各民族对于“爱”的理解方式是不尽相同的,于是也产生了对爱的不同表达与实现方式。 从以上我所探讨的关于中西文化对比的系列文章中可以看出,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文化重视个体价值的实现,尊重人的个性发展,每个个体都处于“饱满”状态,因而西方文化中 “爱” 的观念主要地是与个体价值的实现有关,“爱”是激情燃烧的“火”。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和谐,重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秩序性与协调性,因而中国传统文化“爱” 的观念不是建立在纯粹个体意义上的,也不是建立在纯粹整体意义上的,而是建立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范畴之上。“爱”是一种意境,含蓄而内敛,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似乎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存在物;“爱”是“水”中望月,似有似无,可望而不可及。 在中国传统文化史上,当我们追思先人“爱”的踪迹,我们的内心却变得十分的沉重。越是觉得“爱”的美好,越是容易从历史的长河中读出“爱”的沉重、“爱”的沉郁,中国式的“爱”是那么了无生气,让人窒息——“爱” 甚至是与血泪连在一起的 ! “爱”是什么?“爱”究竟怎么了? 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在“爱”面前感到那么沉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爱”是从属于家庭、家族观念的。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家族意识而淡化社会意识,家庭、家族的血缘关系是人们一切活动的中心。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爱”的观念都建立在家族意识之上。一切有利于家庭行为的都是值得赞扬的,反之,一切不利于家庭、家族的行为都是为人们所不齿的。实际上,中国式的“爱”完全从属于儒教的基本教义,其在国家的层面上,“爱”的最高代表就是对君主的“忠”;在家庭——家族观念中,“孝”代表着子女对父母的顺从;“节”代表着妻子对丈夫的服从;“义”具有封建道德准则的意义,这里主要指君臣之间或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的一种道德责任。所谓的“忠”、“孝”、“节”、“义”是中国式的“爱”的主要代表,它是一种道德概念上的爱,是一种类似于宗教意义上的崇拜,也是一种精神范畴上的义务——“爱”消失在繁琐礼仪范式之中。 中国式的“爱”所明确的主要内容是人们之间的占有关系。忠君思想强调的是臣对君的绝对服从,其发展的极致便是愚忠思想。不管封建皇帝是何种德行,是否是正常意义上的“人”,作为臣子,都要完全听命于皇帝安排。这种愚忠思想所代表的正是君对臣的占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中国的皇帝占有了国家、土地和人民,拥有了三宫六院,妃嫔成群,但中国的皇帝却未必能够得到真正的爱。皇权所拥有的泛滥了的占有欲,所代表的正是封建专制的万恶之源。在成群的美女中,皇帝却并没有那种“爱”的感觉,史书上鲜见皇帝们与她们之间震撼人心的爱情故事就是例证,反而让人觉得肮脏而又污秽。 “孝”是孔子仁学的根本,它所代表的正是父母对子女的占有关系,所谓“父母在,不远游”,以及父母死后要守孝三年等说法,都是对子女的父母之“爱”提出的具体要求。在中国历史上,有太多的关于这类“爱”的描述。子女为了尽孝,竟将自己身上的肉割下烹给父母吃,此种残忍的“爱”历来是受到褒扬的。 “节”代表的是夫对妻的占有关系,封建礼教对这种占有关系明确为所谓的“三从四德”,“三从”即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在古西方,女性爱到了极大的尊重,“永恒的女性引导我们向前进”。而在中国古代,男人与女人是赤裸裸的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到了宋代以降,女人差不多沦为男人的玩物。女人裹小脚就是最有代表性的例证。女人裹脚据说是由南唐后主李煜引起来的。这位儒弱无能的皇帝,复国无望,成天却在那儿吟着“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之类的诗句,整日与妃子、宫女们混在一起。宫中妃子,争相向皇帝献媚。其中有一位妃子,别出心裁地把自已的脚用布缠起来,缠得很紧,一双脚看上去似三寸金莲,走起路来一摇三摆,因为疼痛,又紧皱双眉,见了皇帝,勉强笑了起来,那李煜见了,真是又疼又怜,于是就特别地宠爱这位妃子,后来竟让她当了皇后。这事一出来,宫中所有的女子,全都学着她的样,也裹起小脚来。后来,凡寻找民间美女,均要看脚是不是小的。这样就造成了当时一种时尚,凡大脚女人就是难看的妇人。全国的女子,不得不也全裹起小脚来。后来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也都推崇小脚,那些明主贤相,文人墨客,从王安石到曹雪芹,满腹经论,却没有一个人出来反对。女人裹脚需从幼年开始,能裹成三寸金莲的女人,从现代的话来说,那脚显然已成残疾。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千年多年女人裹脚的历史,正是代表着中国女人的血泪史。那些残疾了的女人,其实从中国男人那里所能得到的也只是残疾了的“爱”! “义”代表的是中国人际比较普通的关系,其发展到极端也是一种占有关系。很多人明知不能去做、明明不愿意去做的事情,但为了讲义气而去做了,结果落下身败名裂,甚至是家破人亡的下场。 道家思想中似乎是“爱”道——“爱”自然的,如果说老庄思想是“爱”自然的倒不如说顺从自然。老庄所鼓吹的“去欲”,不正是去“爱”吗?庄子之妻病死,好朋友惠施前去吊唁,见庄子盘腿坐地,鼓盆而歌。惠施于是责问庄子:“你与人家夫妻一场,她为你生子养老持家,如今仙逝,你不但不忧伤反而还鼓盆而歌,简直是太过分了!”庄子说:“她刚去世之时,我也很是悲伤。可是我后来一想,她的生命本就起于无形;不仅无行,而本无气!而是阴阳交杂在冥茫之间,变而有气,气又变而有形,形又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为死。这不正象春夏秋冬四时交替吗?如今她虽然死了,却是回归了生命的原本。死生犹如昼夜交错,故生不足喜,死不足悲。死生都是一气所化,人情不了解此理,故有悲乐之心。既然如此我为什么要那么忧伤呢?我应该为她归于生命的原本而高兴啊!否则我就是不明生死之理,不通天地之道了!” 封建礼教实质上就是“爱”的宗教,在忠孝节义的华丽外衣下,“爱”成了教化了的谎言。人们遭受了“爱”的奴役,被“爱”所摧残。男人对女人的“爱”,竟然到了从身体到心灵的铁筒式占有的地步。 中国式的“爱”是自私的,是不平等的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有人说“爱”本身是自私的,但这种说法明显是把“爱”局限于“情爱”甚至是“性爱”的范围之内。中国式的“爱”是被政治与宗教决定的。 “爱” 并非是爱“人”的本身。也许,正是由于“爱”是命定的,被决定的,“爱”便成了一个不可以轻易说出口的字眼。 “爱”被占有并且被肢解了,“爱”成了家庭家族式纯粹的私爱。这就是中国式的“爱”的悲剧。 因为占有关系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人若不平等,“爱”缘何而来?于是,我不由得怀疑历史上的中国人是否真正地“爱”过? 当我写下上面这段文字时,我的内心突然间震颤起来。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难道“爱”真的没有存在过吗? “爱”显然是存在着的,只不过我们中国人所拥有的“爱”更多的表现为家庭式的私有的爱。由于“爱”被局限在家族与家族之内的血缘关系之中,中国人失去了对“爱”的宏大思考,“爱”的冲动消解于琐碎的宗教仪式之中。你“爱”你的,我“爱”我的,你我之间没有共有的“爱”,“爱”不可以共享,“爱”没有交集。 在人世间,那一张张近乎麻木的面孔,近乎完全一致的表情,那分明是文化的表情,文化的形象。在人们中性的目光中,却读出了隐含着的些许狡黠。正是文化的力量使我们爱着。我们曾经爱过,我们仍在爱着,但我们分明感到爱被弄得似是而非,爱已不再是爱。 关于“爱”的一切都是矛盾着的,一切都是无法言说的。我们应该如何去爱?作为化石文化特征之一,中国传统文化似乎具有了一切称之为“爱”的各种要素——谁都可以质问我,咱们中国人怎么就没有爱了? 其实,我并不是说中国人没有“爱”,而是说中国式的爱被禁锢了,从而使“爱”失去了它的内在本质——“爱”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如同一个人没有了血肉一样。人必须走出狭隘的“自我”,走出狭隘的自我中心状态,才能真正地拥有存在和宇宙,才能得到来自存在、宇宙之中蕴含的深切的爱。爱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因而,爱不应该是彼此占有的关系。 有人会斥责我按照西方人的观念来批判中国文化中的关于“爱”的观念。其实,“爱”是一种普世价值,不存在西方式的“爱”与中国式的“爱”。“爱”就是“爱”本身——来自宇宙、大自然、人类、人类个体之间的“爱”。那种发自内心的炽热的“爱”,是生命存在的理由,是存在的曙光。 “爱”是不该被占有的,“爱”也不必去占有。 于是我想,不被占有的“爱”才是真正的“大爱”! 宇宙之中,人类是那么寂寞,人们的心灵是那么孤独。作为孤独的个体,人类必须寻找生命的寄托,“爱”便是寄寓生命的载体。每一个人都是被抛入到这个世界的,当人初临人世时,他不可能明白那时发生的一切对他意味着什么。当时的他或是躺在母亲的怀抱里,或是睡在摇床里,或哭泣,或喝奶,或排泄……他应该感谢生命的崇高,感谢人类的伟大,感谢生育他的父母!他应该知道,从生物学意义来说,在他来到这个世界之前——在组成他生命的精子与卵子结合之前,推论出一定是他来到这个世界上,这种可能性是多么的微乎其微!这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如同推论某天晚上二十一点十五分在某地一定会发生七级以上地震的概率是一样之小!当他明白这一切的时候,他就应该觉得没有理由不热爱自己受之于天地、受之于父母的生命!特别是当他明白生命是如何起源的科学道理,明白自己的身体承载着千百万年生命进化信息之后,他对生命的认识就应该能够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他为自己能够成为人类的一员感到光荣!生命自诞生的那个瞬间就开始了他初为人类一员的光荣旅程!他应该把自己的一切幸福都归功于那个光荣的时刻,把一切痛苦都消解于生命之大光荣大幸福之外! 拥有生命是幸福的,其他不幸福的一切又算得了什么呢? 只有融生命于“大爱”之中,在“大爱”的阳光普照下,人的存在才是有理由的,才是幸福的,才是光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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