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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书法学概念初探(末)——难得的好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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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s89461 发表于 2009-9-18 20:5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要开展书法批评,建立健全书法批评机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批评者可以自己一定的立场、观点和标准,对书法家、书法作品、书法思潮、书法活动等进行分析和评价。开展书法批评有利于书法创作的健康发展,对人们欣赏书法作品等也有指导作用。对于书法作品的评判,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对同一作品可能是截然不同的评价,这种评判结果常常随着评判者的书法素养、经历、情性、爱好、文化底蕴、审美观念等转移。评判者与创作者在审美观念、意境上能否沟通、一致则评价自然相左。如有幅作品歌颂屈原爱国,同情其投江,有人认为“字体不新”,民族矛盾,无国可爱或曰懦夫;还有不具素质者不懂其飞白、不知作者抒发何情。又如“丁头鼠尾、鹤膝蜂腰”,“肥猪肉鸭、干柴枯骨”,滑、扁、轻、俗、尖、刮、飘、拖……,古之视为病,今有人则欣赏、赞美,认为别具一格、独树一帜。唐太宗论书批评过的“行行若萦春蚓,字字如馆秋蛇”的连带,今却有人赞誉为“纸不离笔,笔不离纸”。持这种标准的评委与否定这种标准的评委,评判自然大相庭径。书法既有法、有法则,而是公认的,经历史检验过的,是科学。书法无统一标准,规律却是客观要求,书法法则是要共同遵守的,这是按客观规律行事,不能以标准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为由以次充优,以劣充佳。要逐步在书法学的规范下,鼓励畅所欲言,开展书法批评活动。  在开展书法批评、评判书法作品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个“书品如人品”的问题。书法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产物。“书法的美,是现实生活各种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的美在书法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同时书法家表现出一定思想感情”(《书法美学简论》,刘纲纪著,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1979年12月第1版 P3,9-11行)。书法作品是精神产品,受意识形态而左右,我们提倡学书先作人。但是,道德不等于科学,完全把书家品格、人生业迹与书法优劣划等号是不科学的,书法的规律人人可遵循,任何人都可以借以抒情和实用,决不能“因人废书”、“书以人贵”。不同人群对书法作品的好恶是不同的。书法学是科学,其本身无阶级性,科学无国界,如文字世代可用,人人可用一样,谁都可以用它为别人和自己服务。  对于 “向钱看”、“皇帝新衣”,以丑为荣等乱涂“大作”堂而皇之登上报刊、入展殿堂,乱发奖状、证书,乱鉴定、评级,故意混淆“中国书法”与报刊、杂志、社团、个人、书法竞赛之类的关系,似乎谁都可以代表中国书法等抹黑书法、书法腐败现象,要严加批评,防止盛极一时的书法走上歧途。不懂传统,不懂章法、不会执笔、不要文化;困守故纸堆、不拒糟粕,不图创新,写字即书法;谁都可以自诩书法家,书法家充斥各个角落,一些小学学生、幼儿园幼儿甚至都可称之为“儿童书法家“。其貌似繁荣,实则从另一方面否定了书法。难道这种种危害、丑化书法的现象不需要以批评吗?对于书法家、书法作品等,批评家和批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一定的立场、观点加以批评。  由于笔者处于探索阶段,上述看法仅是初步的。难免有不成熟甚至错误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李旺生,男,号堪銘,武汉人,1945年7月生。1968年9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东方艺术研究院客座教授,内蒙自治区书画研究院特邀书画家,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  在全国各类书法大赛中多次获金、银、铜等奖项。提出论证书法学第一人。作品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广泛收藏,入编《中国书画家精英精品集》、《第二届全国电视书法大赛优秀作品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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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 发表于 2009-9-18 22:49:13 | 只看该作者
  文人牢骚而已,不会有实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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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upu 发表于 2009-9-19 00:46:28 | 只看该作者
  看作者简介,俗不可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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