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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企业的恶法,穷人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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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ed7946 发表于 2009-9-21 08:0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url]       标签:  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产者与无产者突然之间剑拔弩张,社会矛盾空前激活。2008年前突然重金辞退大量员工的电子企业华为引起社会震动,然后山东省上千家韩国企业被直接遗弃,韩国人2008年春节回国后干脆撂下摊子一去不回。有报道,珠江三角洲成千上万的企业倒闭,一些企业计划离开中国。  上述这些不过是大潮冲击的外部现象,最尖锐的其实是直接撕裂了中国社会已经市场化的劳资关系,让“阶级斗争”的利益博弈大规模被激发出来。此刻中国最忙碌不堪的机构就是劳动仲裁庭,最头痛不已而又无可奈何的就是企业家群体包括个体工商业者(因为一般他们多少也雇有小工),最亢奋鼓舞的就是劳动者。一部单方面向劳动者或者企业主倾斜的法律肯定都是恶法。 此法恶在何处? 这是一种国家意志对作为市场要素的劳动力价格的粗暴干预。既然是市场经济,我们就要相信那只“无形的手”在自发有效的调节劳资关系,劳动力的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不错,国家在以前就已经有一部《劳动法》了,其中也载明了企业应该承担职工养老保险等等责任,但是在中国劳资市场的现实关系中,多数情况下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按市场自由协议的方式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劳动法》没有被市场所广泛注意,因而在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方面影响力非常有限。因此,在2008年前的中国,作为劳资关系的主流,企业给职工的约定待遇隐含企业雇佣当事人所愿意给出的最后底线意味,即此外不承担格外的可能开支;而被雇佣的员工在当时绝大多数也明白这一市场价格的约定含义。我此刻讲的这种市场化的劳资约定基本上是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形式。这种主流约定的确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劳动法》,更违反了今日的《劳动合同法》,但是高高在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们,当你们举手通过这部新法的时候你们知道市场化劳资关系调节的社会面有多广吗?在你们的新法出台以前固然有血汗工厂的故事,发生了让你们震撼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但那不是正常的劳资自由协议,而更多是劳资关系之外的刑事犯罪案件,调节这样社会矛盾的法律应该是刑法而不是出台国家干预的所谓《劳动合同法》。正如两性关系可以有婚姻,可以有婚外,还可以有强奸和被强奸,不能因为有后者重新出台《婚姻法》,别把事情弄混了。  《劳动合同法》据说是在山西黑砖窑事件刺激下,一夜之间全票通过。一部调节中国基本社会关系的重大法律竟然如此草率出笼,凸现我国立法制度之严重缺陷,由此看来满腹的同情心不能代替民主制度的建设,如果我们的立法有广泛的民意蕴酿,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其身份不仅仅是荣誉和恩赐或者是退居二线的官员,如果他们是来自民选的专职委员,如果他们的政治前途取决于人民的选票,如果我们立法的程序设计多一些慎重,这样的恶法,看似缘起良知的恶法就不会造成今日的尴尬。<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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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welmoraes 发表于 2009-9-21 11:16:39 | 只看该作者
不过有可依的总比无可依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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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ffs13375 发表于 2009-9-21 14:32:04 | 只看该作者
干脆他们坐在办公室,搞一部“全国所有民工,拉屎直径小5厘米的,民工所在单位老板全部鸡奸”的法律,这样还要带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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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otedzested 发表于 2009-9-21 17:47:29 | 只看该作者
但是从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后,这个就已经尘埃落定了----- 1937 年5月24日 , 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现在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 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由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 1937 年 10 月 12 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 1938 年 6 月 14 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 ( 又称《工资工时法》 ) ,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 40 小时工时,每小时 40 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 16 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 18 岁以下工人。关 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 5 万美元纯收入和 4 万美元遗产征收 31 %, 500 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征收 75 %;公司税过去一律是 13.75 %,根据 1935 年税法,公司收入在 5 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 12.5 %, 5万美元以上者增加为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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