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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罗斯福总统实施的“新政”后,这个就已经尘埃落定了----- 1937 年5月24日 , 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承认“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现在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 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由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 1937 年 10 月 12 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 1938 年 6 月 14 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 ( 又称《工资工时法》 ) ,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 40 小时工时,每小时 40 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 16 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 18 岁以下工人。关 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 5 万美元纯收入和 4 万美元遗产征收 31 %, 500 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征收 75 %;公司税过去一律是 13.75 %,根据 1935 年税法,公司收入在 5 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 12.5 %, 5万美元以上者增加为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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