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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锦屏一个村寨有个“劝和组”,专司调解夫妻纠纷、婆媳矛盾、邻里不和。不过,劝和之后,当事人要付出一定代价——安排一顿“劝和饭”,招待“劝和组”成员。 “劝和”的形式促进了村寨的和谐,效果十分明显,然而,有专家质疑其合法性。 冬日阳光下,锦屏县隆里乡华寨村显得恬静而美丽,寨子三面环山,一幢幢吊脚楼和砖木结构的民居错落有致,寨子恰好与汉族生态博物馆——隆里古城隔田相望。村旁田地里,村民在辛勤劳作;村口十几位村民有说有笑地闲谈着。 “现在村里没人敢吵架了,吵一架得付出好几百块钱!”在村口闲谈的村民说,这个村民是在抱怨该村的“劝和组”。 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华寨村的“劝和组”有固定成员20人,但前往劝和的人数不限于该组成员,无论有多少人,吵架并被劝和的村民都必须承担大家的伙食。 “劝和组”成立之后,化解了许多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矛盾。然而,被吃过劝和饭的家庭,内心并不舒坦。这一劝和形式,也受到了相关专家的质疑。夫妻吵嘴催生“劝和饭” 村民告诉记者,2007年4月的一天,村民董启鹏借着酒兴闹着要去“打麻将赌点小钱”,妻子不让去,他和妻子吵了起来。 这一吵,把村支书、主任和十几个村民引进了家门,大家纷纷劝和。 “劝好了之后,大伙还要我摆上酒席,邀请劝和人、邻居、亲友,热热闹闹吃一顿饭。”董启鹏吵这一架,请客就花了600多元。董也因此成为华寨村被“劝和”的第一人。“现在不敢吵了,吵一架要花那么多钱,划不来。”董启鹏带着自嘲的口吻说道。 正是这次“劝和”行动,华寨村诞生了“劝和制度”。 华寨村896人,汉族、苗族、侗族杂居,多种文化相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直至今日,人们依然固守传统的文化习俗,每逢过节和举办各种庆祝活动,村民们喜欢唱酒歌表达情意。村委会成员寻思,何不在这上面做点文章? 村支书龙运新回忆说:“当时我想我们村要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和谐的村寨环境,而抓和谐,得从家庭建设抓起。那么,有没有一种办法能够有效杜绝家庭纠纷呢?”在吃董启鹏家的劝和饭时,龙运新突发奇想成立一个“劝和小组”。让他意外的是,他把这一想法当场说出来,正在一起吃劝和饭的人都觉得“要使华寨村和谐发展,就必须用这个办法”。 而在记者采访中,没有吃过董启鹏家那次劝和饭的村民表示:“我心里其实并不赞成吃劝和饭的这种做法。” 就这样,专门以唱歌劝和的华寨村“劝和组”诞生了。“劝和组”由村里有威望、能说理会唱的18人组成。 “劝和组”的建立是依据华寨村2005年《村民自治合约》,该《合约》到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增添了许多更人性化的内容。修改后的《合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相处。严禁说脏话、骂街,严禁夫妻、婆媳、邻里吵骂打架。违者要自愿承担参与劝和人员的伙食。” 龙运新解释说,“劝和”人员吃“劝和饭”不是目的,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劝和饭”的形式,达到“家庭和谐”,进而达到“村寨和谐”的目的。 村民龙本举原本好赌,有一次妻子忍不住与他争吵后,主动请来“劝和”人员到家里规劝丈夫。“今天我把歌声开,要把酒歌唱起来。大家有歌大家唱,共劝他俩合起来。”“劝和”小组历经几天的调解工作,固执的龙本举终于摆下“和气饭局”,当着乡亲的面向妻子承认了错误:“酒壶斟酒酒又清,多亏你们来劝人。报答大家一片情,今后我俩定合心。” 与妻子的关系和好之后,他家买台货车跑运输,日子越过越红火。 村里制作的“家和万事兴”的牌匾要一直挂在吵架人家,直到有下一家人吵架或是半年后,牌匾才会被取走。 自“劝和”小组成立以来,华寨村里一旦有夫妻、婆媳、邻里发生争吵或打骂,除了“劝和”人员之外,左邻右舍也会加入其中,在他家门前放鞭炮,通知乡亲前来劝解,吵架家庭就得做饭款待。劝架村民边吃边唱,从夫妻缘分、为子女着想唱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冰释前嫌,重归于好。“劝和”制写进村民自治合约 “以前华寨村经常发生家庭吵闹,但一直没有找到好的调解办法。”隆里乡政府有关人员说,“该村的《村民自治合约》规定:‘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相处。严禁说脏话、骂街,严禁夫妻、婆媳、邻里吵骂打架。违者承担‘劝和’人员的伙食。村民自发组成‘劝和’小组,制作‘家和万事兴’流动牌匾,全力构建和谐乡村。” 2007年初,华寨村党支部、村委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逐条逐款修改《村规民约》,修改成《村民自治合约》,立足“以人为本”,把违约强制性处罚条款,改为自愿接受违约金,村民推选成立了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合约》的执行与监督。 目前,“劝和”小组已化解13户家庭的矛盾,“家和万事兴”牌匾已先后走进过13家。华寨村有18户被命名为“五好家庭”,33户成为“星级文明户”。“2007年7月以来,我们村没出现一起吵架事件。”村文书兼劝和小组成员吴兴叶说,现在“家和万事兴”的牌匾搁置在她家里,送不出去了。 隆里乡政府有关人员表示:“劝和制度”有力地促进村寨文明、和谐,该乡打算在全乡推广“劝和制度”。 锦屏县有关部门领导说,华寨村契约式的《村民自治合约》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村民之间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本质是村民之间相互对其财产、人身及其他权利的平等约定。通过村党支部领导、乡镇行政指导,村民之间用协议方式对村内公益事业、人身财产保护、生产生活、治安防范、道德风尚等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用承担违约金、接受公示批评等方法履行协议,是集党的领导、行政引导、经济惩罚、农民自律、宣传教育、良好风俗为一体的农村社会管理方式,其内容“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符合传统习俗,没有违反政策、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劝和”是否应该免费 那么,被劝和后,村民是否心甘情愿支付伙食费呢? 被吃过“劝和饭”家庭的孩子似懂非懂地说:“村里好多人来吃我们家的饭,我爸买酒买肉招待他们,害我买玩具的钱都没有了。” 采访中,被吃过“劝和饭”的家长笑呵呵地说:“作为回敬,有机会我也得去吃他们的‘劝和饭’。”这些村民告诉记者:“劝和本身是件好事,谁家吵架了,在自己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都会指望大伙来劝劝。可是,为什么要吃饭呢?这给人动机不纯的感觉。” 而主动请劝和人员来劝和的家庭说:“劝和是劝和了,但我当然希望是免费劝和。” “现在物价上涨,我自己都舍不得吃肉,但不小心和爱人吵了架,还来不及家庭内部化解,劝和成员一听到就迅速赶到了,这不完了,几百块钱得贴上了。”另外一户被劝和的家庭告诉记者。 去年因一枚“史上最牛公章”而闻名全国的锦屏县圭叶村支书谭洪勇对记者说:“劝和饭这种制度并不可取,圭叶村绝对不会借鉴这样的做法。作为劝和成员,你劝和了人家,难道还要去吃人家的饭?那会给人留下‘为了吃饭而去劝和’的感觉。‘劝和’应该是心甘情愿的,是免费的,不计报酬的;对于被劝和的人家,虽然当着大家的面,不好意思不招呼劝和人员吃饭,但人家内心毕竟不服,夫妻哪有不吵架的?人家本来就能自己和好的,你干吗要去劝?你也许出于好意,问题是,你吃了人家的饭!何况,即使你不去劝和,人家自己也能化解矛盾。” 一些村民笑着说:“吵架被劝和后,也许表面是好了,但内心说不定很不舒服呢。可能两口子一直为如何挣回伙食费而赌气,但又不敢再吵,憋在心里,比吵架更加难受。”一席话,把大家说笑了。 采访中,一些村民告诉记者:“如果是被劝和人家主动请你吃饭,那另当别论,但你写进《合约》里,这就难免有强迫的味道了。” 华寨村村官说,实行劝和饭制度,是通过全体村民表决同意的,“是全体村民按了手印的”。对此,一些村民的解释是:“当初按手印是看到别人按,自己也跟着按了。”专家观点:劝和模式的合法性值得探讨 “劝和制度”在锦屏县产生,绝非偶然。 记者了解到,锦屏山民遵约守信,明清时期其自行拟就的契约约束力甚至超过了官府衙门律文,现存约30万件锦屏林契是我国继故宫博物院清代文献和安徽“徽州艾书”之后的第三大历史文献。很多村民认为,这或许是“劝和制度”能够发挥效力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锦屏县正式把契约化管理向行政村推行,把法学和经济学中的契约关系引入到村级事务管理中。通过合同、协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将村级事务特别是容易引发群体矛盾的事项,如土地、财务、建房、集体资产处置、计划生育等进行规范,有效地明确权利与义务,使村级事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民主自律,执行有据,运作规范,在干群之间、群众间架起一座双向制约、民主平等、公开透明的桥梁,使矛盾纠纷轻松化解。 贵州民族学院民族学教授杨顺清认为:“劝和制”对别的地方来说,可能是个新鲜事,但在有着深厚苗侗民族文化底蕴的锦屏县华寨村出现却是件很自然的事情。自古以来就有着“自治”传统的苗侗乡民,很早就集体创制了“苗理”、“侗款”,使得他们的乡村社会能够长期保存淳朴的民风、安定的秩序、和谐的人气。如果说明清以来这里盛极一时的“林业契约”现象,是“苗理”、“侗款”在商品林业经济领域的应用和拓展,那么,华寨村的“劝和制度”则是在建设民族民主新村、构建和谐乡村社会新形势下,“苗理”、“侗款”等传统民族“自治”文化的延续和创新。 然而,“劝和制度”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卫认为:华寨村的《合约》是村民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它对促进社会和谐、解决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对村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心理制约作用。这种约束力的法律基础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即“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里的合法性强调了两点,一是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内容不得违法,不得侵权。 同时,胡卫认为:华寨村的“劝和制度”实为民间调解机制的另种形态,是在现代社会中对民间调解的一种创新。但其规定的请客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通过这种强制可以取得村民秩序的调整、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其合理性显而易见,但其合法性尚值得探讨。作者:王远白 特约稿发自“民主与法治网(《民主与法制时报》)”地址:(189.32 KB)</em><div class=[/img]<div class=[/img]下载次数:02008-12-30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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