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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教科书是如何回答等额选举优越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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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umbs3249 发表于 2009-9-21 17:4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回复: 请教关于等额选举优越性的问题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原则等。一九七九年修改“组织法”和“选举法”,将等额选举修改为差额选举。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步骤。  而关于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组织法考虑到正职选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正职选举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这个规定的立法原意是,正职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作为原则体现出来的,同时考虑正职候选人不太容易提出来,因此规定了一个例外,即提名只有一人,没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情况下,可以等额选举。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如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全国人大选举新一届国家领导人的程序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经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例如,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6名,进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照5%的差额比例,提名167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8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进行等额选举,投票表决通过。  教材说,等额选举,“能够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就是指这些特定条件下的等额选举——或因选举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或因候选人不太容易提出来,——既要求选票相对集中,又要求德、能、绩优秀,还要求性别、年龄、民族、地区、界别等比例合理,在我国现阶段,由党组织,或民主党派,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后,由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或常委会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等额选举,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当然等额选举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实行差额选举,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而承认例外,正说明我国民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逐步积累的过程,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表现。<div id=[/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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