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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侗族大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与法律保护分析 [/B] 龙 初 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研究所,贵州·凯里556000) [B]摘要:[/B]传统知识(TK)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新课题,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遭受不当侵害也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突出问题。作为“传统知识”的侗族大歌由于没有有效法律机制的保护同样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不当的侵害。本文提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趋势下,侗族大歌知识产权保护当务之急应在署名权、改编权、演唱权、演唱者权、传播权、经济利益分享权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立法保护。 [B]关键词:[/B]侗族大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保护 侗族属骆越支系,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据史书记载,宋代侗族称为“仡伶”或“伶”,明清称为“峒蛮”、“峒苗”、“峒人”、“洞家”或泛称为“苗”,1949年后,统一称为侗族。侗族居住地区主要位于中国的西南部,东西宽约 350公里,南北长约 600公里的狭长地带,分布于黔、湘、桂三省区的毗邻地区,另有几万人生活于湖北鄂西山区。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侗族人口为296.03万人,其中贵州162万。黔东南侗族人口约为140万,约占整个侗族人口的50%。 侗族有自己的语言,侗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根据侗语语音的不同,一般将侗族居住地分为南部与北部两大方言区。由于地理及历史方面的原因,北部方言侗族地区开发相对较早,汉文化程度较高,南部方言侗族地区开发相对较晚,侗族原生文化与传统文化还保持较完整,是侗乡腹地地区。侗族大歌就主要流行于南部方言侗族地区都柳江水系的贵州省黔东南州的黎平、从江、榕江三个县。以从江县和黎平县的“六洞”(历史地域名称。洞是一个行政单位,其下还有若干个寨子)、“九洞”、“十洞”、“四脚牛”、“千二”、“千三”、“千五”、“千七”、“二千九”的地区为其流行的中心区,榕江县的苗兰、宰荡和广西三江的榕江河沿岸等地是其流行的边缘地区。而又以黎平、从江县接壤的“六洞”地区流行的大歌最为著称。宋代陆游《老学庵记》载:“辰、沅、靖州蛮,有仡伶……农闲时,至一二百人为曹,手相握而歌,数人吹笙在前导之”,“辰、沅、靖”就包括现在湘西南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广大侗族地区。 一 侗族大歌与侗族鼓楼、侗族风雨桥构成了侗族传统文化的三大宝。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侗族民间世世代代以口传心授为传承方式并流传下来的、具有自己独特完整的支声复调音乐体系的无伴奏、无指挥原生性的民间合唱音乐,是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千多年前侗族的先民越人就已经是一个善歌的民族。西汉著名文学家和史学家刘向在其所著的【说苑】一书中,记述了一段关于春秋时代楚国令尹鄂君子晰在游船上赞赏榜枻越人唱歌的情景,并借用汉字记音方式记录了一首【越人歌】。明代邝露【赤雅】载:“侗……善音乐,弹胡琴,吹六管,长歌闭目,顿首摇足”。“长歌闭目,顿首摇足”是指男声演唱侗族大歌的情景。在全国 56个民族中,侗族被称为“最善于唱歌的民族”。因为侗族自古就认为“饭养身,歌养心”,“人不唱歌会变老”,“唱歌暖心,哆耶暖村”。在侗乡是人人唱歌,处处有歌,事事用歌,唱歌成了侗家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们精神生命延续的必需。只要一走进侗乡就会看到老年人教歌,年青人唱歌,年幼者学歌的生动场景,感受到一种人与山水的和声、人与自然和谐美的境界。侗乡因此被誉称为“诗的家乡,歌的海洋”。 侗族支声复调大歌,是侗族民间歌队演唱的多声部合唱歌曲,侗语叫“嘎老”(Allaox)或“嘎玛”(Almags)。“嘎”即“歌”,“老”和“玛”都有“大”的含义,但“老”还具有“古老”的含义。侗家人习惯把“嘎老”视为侗族多声歌的总称。侗族大歌以其表演的场合、表达的内容、表演的形式等不同,可分为“鼓楼大歌”、“礼俗大歌”(包括“拦路歌”、“踩堂歌”、“酒礼歌”)、“叙事大歌”、“声音大歌”、“童声大歌”、“戏曲大歌”等大歌种类。它是侗族民歌中最出类拔萃的歌种,它以优美的曲调和多声部以及模拟自然界声音的演唱方式而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一般由领唱、合唱、结尾三部分组成。它分合有致的和声织体与众不同,由低音声部担任主旋律,又有一部分模拟性的长时间拖着一个固定低音的拖腔声部;高音声部则是支声复调,使主旋律更具有装饰性、更丰富。侗家歌手对这种唱法的解释是:“低声部的歌声像潺潺流水持续不断,高声就像溪水岸上的鸟语虫鸣”。这种动中富于变化的音乐给人以至纯至美的享受。民国【三江县志】记载,“侗人唱法尤有效……,按组互和,而以喉音佳者唱反音,众声低则独高之,以拟扬其音,殊为动听”。“唱反音”的“喉音佳者”就是侗族大歌队中的“塞嘎”,即唱高声部的歌手;所谓“众声低则独高之”,就是指多声部的侗族大歌,由于两个声部配合默契,因而获得“殊为动听”的艺术效果。它所追求和表现的和谐美达到了至纯至美的最高的艺术境界,是侗族人民经过千百年的锤炼而形成的精品音乐文化,成为全世界赞誉的“清泉闪光的音乐”,“是掠过古梦边缘的旋律”。 二 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侗族大歌作为侗族文化传承的载体,无疑在历史上也就没有文字记谱。自古而今,在侗乡歌师传歌、教歌都是口传心授,无乐谱,学歌者也只能是心记、多练唱。侗族大歌是侗族祖先们在每一个发展的历史单元进行了不断的再创造,融进了侗族人民集体的智慧、情感、艺术造诣。因此侗族大歌是有声无形的由侗族祖先一代一代口头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它体现出来的是侗民族这个群体创作的智力成果。在侗乡,无论是伢伢学语的幼童或是耄耄之至的老人,不分男女老少随时都可以开口唱歌,出口成歌,尤其是在侗族民间开展的“吃相思”、“祭萨”、“行歌坐月”、“赛歌”等集体社交活动中侗族大歌的演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只要你一走进侗乡,就会置身于“歌的海洋”,就会惊叹侗民族是一个酷爱唱歌,与歌生死相恋的民族。 早在1986年10月,侗族大歌演唱在法国巴黎金秋艺术节上就已“轰动巴黎,震撼欧洲”。近几年,随着民族文化生态旅游热在国际国内的高涨和侗族大歌又频繁在国内大中城市宣传演出和中央电视台的播放,尤其是 2002年 7月在北京音乐厅、南京艺术大剧院,2004年 3月在香港荃湾大会堂演奏厅、香港元朗剧院演艺厅成功地举行了侗族大歌专场演出,侗族大歌作为民族文化中的精品文化普遍受到了国内外游客的喜爱和专家的赞誉。侗族大歌已经唱响国内,享誉世界。侗族大歌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有力地促进民族文化生态旅游的发展,由此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然而,在市场经济运作的驱驶下,作为传统知识的侗族大歌出现了流失与潜在流失的现象,也面临着被潜在侵权的危机。当今,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己成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组织所极目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对侗族大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个案研究就是结合国家商务部“WTO新一轮谈判‘传统知识保护’黔东南个案研究课题”来进行的。 就侗族大歌个案研究笔者分别对属于“六洞”地区的黎平县肇兴乡的肇兴村;属于“九洞”地区的从江县往洞乡的增冲村;属于“十洞”地区的岩洞村、述洞村、宰拱村;属于“二千九”地区的从江县高增乡的小黄村以及都柳江沿河边的从江县下江镇巨洞村和侗族大歌流行边缘地区榕江县属的车江等侗族村寨,进行了深入的田野调研。这些村寨基本上都是侗族大歌流行的侗语南部方言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村寨:小黄村1994年被贵州省文化厅命名为“侗歌之乡”,1996又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岩洞村享有“侗族大歌走出国门第一寨”的美誉;宰拱村是清代大歌歌师吴万麻的故乡;车江寨车民小学1985年成立的“金蝉侗族少儿艺术合唱团”是最早将侗族大歌引入课堂的试点学校;肇兴乡是贵州省文化厅命名的“鼓楼艺术之乡”,又是清代歌师陆大用的故乡……。这些村寨由于具有民族文化的代表性,因此又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较好的村寨。侗族大歌作为民族文化旅游的品牌文化理所当然地要充分展示,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流失、潜在流失了。目前主要体现在各种类型的表演过程中,侗族大歌被不加限制的摄录和私人制作光碟擅自销售方面。 侗族大歌的表演目前主要分为非商业性政府宣传表演和民间个人组队在外的服务性表演。各级政府部门从对外宣传侗族大歌,提高侗族大歌知名度的目的和愿望出发,组织侗族大歌进行表演时,不加限制地允许外来参观的、考察的私人或团体对侗族大歌表演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举办的一些大型的民族节日活动,如“侗族大歌节”等,更为一些私人摄录大开了方便之门;一些民间艺人组队在外地旅游景点从事侗族大歌演出时,由于没有一个对侗族大歌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同样无法制止观众或游客们私人公开地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用其表演制作侗族大歌光碟擅自销售。作为所有权人的侗族没有获得任何的补偿,付出了辛勤劳动的侗族大歌的表演者获得的仅仅是演出的劳务费而已。而民间非组织制作销售的光碟艺术水平低、档次低,既损害了侗族大歌的良好声誉,无形中也成了侗族大歌“地下流失”的一条无法控制的渠道。造成侗族大歌流失现象与被潜在侵权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侗族大歌的所有权处于集体公有状态,无人主张导致无人保护。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历史奋斗创造的民族文化,是侗族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作为一个族群共有的文化财产,是相对私权的集体权,因此自古就是处于集体公有状态。这种所有权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族群的现象就必然导致了无人主张产权保护的结果。 第二、缺乏有效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集体文化的机制。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关于如何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法律几乎是空白。而从国家到地方至今也没建立有保护民间传统知识的法律机制。侗族大歌这项传统知识的保护也就如同空中楼阁。 第三、从民间到政府思想防范意识薄弱,造成大量无意识流失。侗族大歌之所以会造成无意识大量流失,是因为在民间人们认为,侗族大歌世世代代都是这样演唱、这样传承的,是一种集体性的、公开的、广为传唱的民间大众音乐文化,它的存在和演唱就如同阳光、空气、水一样是很自然的事,因此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要从知识产权方面对其进行保护;而在政府部门,从扩大对外宣传、提高侗族大歌知名度的良好愿望出发,主动甚至不加节制地任由外人摄录和盗取,造成大量无意识流失也就成为必然。 第四、不善于利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调研和访谈发现,除文化层次较高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听说有知识产权法外;歌师、歌手、村民等从未听说也不知道有任何知识产权法。而听说产权法的一部分人,却不知道能不能够对侗族大歌进行保护,或者从哪些方面进行保护。加上从国家到地方未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建立有如同“侗族大歌保护协会或保护基金”的管理机构,也就无从何处利用现有的适合的法律来保护自已的权利。只能是望着侗族大歌的流失乃至发生侵权现象而“无可奈何花落去”了。 总之,侗族大歌流失或潜在流失、被潜在侵权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未建立有任何有效的保护机制。[/f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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